【簡要案情】6月11日半夜兩點左右,小陳非法進入阿芳的租住處,見阿芳穿著單薄的躺在那里,便對其進行親吻、撫摸等侵害行為,阿芳誤認為小陳為其男朋友,未曾反抗,但因小陳自身原因,未能進一步發(fā)展。后因阿芳覺得異常而起疑,小陳逃離現場,阿芳起身追趕摔倒而未追上。
男子是否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住宅作為家的承載體,是一個人最為隱秘與安全的私域,其承載的不僅僅是一個封閉空間與幾套家具,更多的是其背后的私人自由與權益。
司法工作人員無正規(guī)手續(xù)都不能隨意進入公民住宅,普通人更無此權利,小陳在半夜兩點,未經主人允許或邀請,偷偷進入阿芳住宅,很明顯構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罪的成立條件,從主觀上要有侵害故意,且違背婦女的意愿,客觀上要實行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造成了婦女不敢抵抗或不能抵抗的局面,最終侵害成功。
暴力、脅迫手段大家都好理解,主要是其他手段,一般不太常見,其實,只要在違背婦女愿意發(fā)生關系的前提下,致使其不敢或不能反抗,就算其他手段。
比如利用幼女的認識能力不足,利用封建迷信及邪教道門洗腦婦女,利用醫(yī)治理由,使婦女信以為,以迷藥、醉酒等使婦女失去意識,假扮婦女丈夫、男友、情人等等,使婦女陷入認知錯誤等。
小陳偷偷進入阿芳房間,利用她誤認為其為男友的錯誤認知,進行了侵害,事后阿芳起疑追逐,顯然構成以其他手段侵害婦女的犯罪。
小陳構成犯罪既遂還是犯罪未遂?
就非法入侵住宅罪來看,小陳已經完成,并侵害法益,已然是既遂。
但小陳因自身原因,未進一步發(fā)展,是否構成未遂?如果僅僅是表面那樣,可能會構成猥褻罪既遂,但如果是因為沒有盡興,那還是構成既遂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陳已經完成所有流程,自身原因不能否定犯罪既遂。
綜上,小陳通過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利用婦女誤認其為男友的錯誤認知,違背婦女意愿,侵害婦女,已然構成犯罪,但非法入侵住宅罪被強奸罪吸收,故僅僅以強奸罪判處小陳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有人會說,阿芳自己認錯了,默認狀態(tài)下使小陳才大膽做了錯事,她就不應該分擔點責任么,大家認為該如何評價呢,歡迎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