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法律沒有通奸罪,男女雙方婚內出軌的行為最多只是在道德上受到譴責。事實上這也是現代法制進步的一個標志,也體現出了男女平等。那么要是在清代的時候犯下通奸罪,會受到什么處罰呢?
《大清律》中離婚和出軌的定義
封建時代是男權社會,婦女在很多方面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不僅在政治、經濟上受到種種約束,尤其是在德道層面上被縛上了種種枷鎖。不管是離婚還是出軌,都被視為破壞倫理綱常、社會風氣,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大清律》中將離婚和出軌分為兩種不同的性質。離婚被列入戶律之下的“婚姻”律,官方的叫法為“出妻”。但需要指出的是,離婚的主動權始終掌握在男方,女方是沒有多少發言權的。
通俗地講離婚也可以理解為“休妻”,不過男方休妻也不是全憑主觀喜好,而要遵循一套約定俗成的道德規范,這個規范就是“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是指女方無子、淫逸、不事姑舅、多言、盜竊、妒忌、惡疾。女方只有符合這七項中的任何一項,男方便可以提出離婚即休妻。但封建統治者為了維護所謂的道德倫理,又對婦女加以一定程度的保護,即“三不去”。
“三不去”是指:“即與更三年喪”意思是為公婆服喪三年、“前貧賤后富貴”意思是進門時家庭貧賤后來富貴、“有所娶而無所歸”意思是娘家人已經死完了,被休后無家可歸。
“通奸”就是出軌,如果女方和其他男人發生婚外關系被自己的丈夫指控,那么就意味著犯了“七出”中的淫逸,完全符合休妻的標準。但是女方若是符合“三不去”中的任何一條,那么情況就比較復雜,《大清律》中規定這種情況就屬于可離與可不離之間,說白了最終的決定權還在男方手中。
或許有人會問,如果是男方出軌,女方能否提出離婚要求?又或是男方犯下其他錯誤,是否能協議離婚?
不好意思,《大清律》在這方面沒有給出解釋,官府依法也不會受理此類的訴訟。即便是男方無情無義到了令人發指的程度,如果男方不同意,女方照樣離不了婚。看出來了吧,《大清律》在立法時,壓根就沒從婦女的角度考慮,都是維護男方的。
需要注意,女方出軌不管是離婚還是不離婚,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不過符合“三不去”者,可以享受減二等的處罰。顯然“三不去”的作用是發揮道德的力量去平衡刑罰。
“通奸”在《大清律》中被列入“刑律·犯奸”的條文下,女方出軌就代表著觸犯了刑法。在不符合“三不去”基本原則下是男女同罪各打杖九十,女方需強制離婚,回娘家,財物入官。如果因通奸而生下兒女,那么該兒女“責付奸夫收養”。
在統治者看來,通奸是敗壞社會風氣的嚴重行為,即便是丈夫不追究也要按法律追究責任,決不允許背地里私了。一旦發現有私了的行為,雙方都要受到三十至五十不等的杖刑。
如果男方當場抓奸打死妻子又該怎么判?
上面講到的都是事后的處理結果,如果是丈夫當場捉奸并殺死妻子結果又該如何呢?封建社會最重禮法,尤其重視男女之防,社會對婦女出軌零容忍,別說是法律,就是在家族宗祠中也會受到私刑的處罰。那些邊遠落后的地區甚至會對婦女采取落井、沉水的極端措施。
《大清律》中對于丈夫當場捉奸也有明文規定:“如本夫奸所獲奸,登時將奸婦殺死,審明奸情是實,奸夫絞奸候,本夫杖八十”。也就是說丈夫當場捉奸當場殺死妻子,不會殺人償命,只會杖八十而已。
如果丈夫是當場發現但事后殺死妻子,則規定“奸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還有一種情況是丈夫不是當場捉奸,而是在奸情發生后數天才殺死妻子,那么面臨的將是另一種處罰:坐牢三年。就是說無論什么時候,丈夫殺死通奸的妻子,都不會一命抵一命。
當場捉奸當場殺死,當場捉奸事后殺死,事后知情事后殺死,這三種情況下法律的判決由輕而重,很顯然《大清律》這是在鼓勵丈夫捉奸,更鼓勵當場殺死妻子。從現代人的角度而言這讓人很難理解,但這也是封建時代對男女之防,確切地說是對封建禮法的高度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