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曉博
全面推進“共同富裕”正成為當今我國的主旋律,為此很多領域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最近兩天,網上討論最熱烈的,是財富的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
所謂第一次分配,就是按照市場規律獲得的收入,比如工資、企業分紅、股權轉讓收入等;第二次分配,是政府通過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方式進行的調節;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或信仰)力量的感召下,通過個人捐贈等非強制方式再一次進行分配。
第二次分配中,稅收調節最引人注目。此前,官方已經提到了個稅改革、消費稅環節后移,以及房地產稅立法等。
最近有人提出,可以開征主要是針對富裕人群的“個人貨幣財產調節稅”。這個建議被多個公眾號轉發,方案也被大家不斷修改,大致的建議是:
對于這個建議,大家反應不一。有比較富裕的朋友,私下憂心忡忡地咨詢我:會不會開征這個稅種?
說實話,在國家目前各種重要的、公開的文件里,從來都沒有提及過“個人貨幣財產調節稅”。
比如今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8月11日剛剛印發的,以中共中央、國務院名義發布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都沒有提及這個稅種。
但在“十四五規劃”里,的確提到了:
加大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和精準性,發揮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
還有如下的表述:
健全直接稅體系,完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和監管。
也就是說,未來會通過“健全直接稅體系”,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
學界一般認為,主要涉及四大稅種:個人所得稅(重要是針對中低收入、多子女撫養的減稅)、消費稅(征稅環節后移,加稅)、房地產稅(推進立法)、遺產稅(含贈與稅,推進立法)。
其實,在官方正式文件里,連遺產稅、贈與稅的立法都還沒有提及。
遺產稅、贈與稅的合理性,遠比“個人貨幣財產調節稅”要大。自己創造的財富,自己享用,這是比較合理的;父母或者其他人創造的財富,自己享用,交稅是天經地義的。
從防止社會階層固化的角度看,開征遺產稅、贈與稅有充分的合理性,目前全世界有50多個國家開征了遺產稅,有100來個國家開征了贈與稅。
我國曾在1940年到1949年開征過遺產稅,但1949年之后這個稅種就消失了。
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遺產稅作為擬開征的稅種之一;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將遺產稅列為國家可能開征的稅種之一;1996年全國人大批準的“第9個五年計劃”,提出“逐步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見下圖)
但至今,無論是遺產稅和贈與稅都沒有開征。
為什么沒有開征?說到底,還是為了經濟發展的效率——留住富人、留住資金、發展經濟。
國家和國家之間,在人才、資金等方面是存在競爭關系的。稅負重的國家,很難留住財富,所以世界上出現了很多“避稅天堂”。這種競爭,讓近年來全球出現了一個重要的趨勢——取消遺產稅或降低遺產稅率,而不是開征遺產稅。
進入21世紀之后,關于開征富人稅的最大新聞,發生在法國。
2013年,法國開征了“富人稅”,年薪超過100萬歐元的富裕人士,需要承擔的稅率是75%。這極大滿足了法國民眾的社會心理——均貧富。
但法國激進的“富人稅”只征收了兩年,累計給政府庫房增添了4億多歐元的稅收,就鬧得沸反盈天,最后被迫取消,并淪為笑柄。
在法國,真正達到年薪100萬歐元的人不多,集中在470家企業和10多個足球俱樂部。
富人開征后,導致人才流失的最典型案例是:著名演員德帕迪約申請俄羅斯國籍,他在俄羅斯僅需要支付6%的稅。他表示,“我離開是因為在法國,事業成功或者才華出眾都會受到懲罰”。
此外,法國首富、路易威登集團董事長貝爾納·阿爾諾為了避稅,向比利時申請雙重國籍。
反對開征富人稅的團體聲稱:僅在2014年,法國就有7萬個商家破產,11萬個工作崗位因開征富人稅流失。
英國首相卡梅倫公開表示:對于那些因為富人稅而逃離法國的高管們,英國將“鋪上紅毯”熱烈歡迎。
我們再看一下,網友們正在熱烈建議開征的“個人貨幣財產調節稅”。這其實是對存款的本金征稅。
要知道,大家獲得現金的時候,往往是納了稅的。我國的個稅已經是累進制了,年入超過96萬元的要繳納45%的所得稅。如果這些錢存在銀行里,還要繳納累進制的“個人貨幣財產調節稅”,就顯得過于嚴厲了,很大程度上是“重復征稅”。
上圖是工商銀行2021年報的截圖,可以看到個人儲蓄存款的平均年利率是1.8%。
網友們建議的“個人貨幣財產調節稅”動輒是每年3%到4%,甚至可以達到40%(還有人建議60%)。這其實就是想直接剝奪個人財富了。
考慮到真實通脹率,我們目前銀行儲蓄存款已經是負利率,再扣除哪怕3%到4%的稅,那么大額存款的真實利率(扣稅后)會達到-5%到-7%。
請問,這會發生什么?
當然是嚴重的通脹。大量的現金會從銀行蜂擁而出,購買各類資產,導致物價飛漲,最終受害的還是中低收入階層。
還有大量的存款會轉化為銀行理財產品,銀行的負債成本大增,最后可能導致銀行業利潤大減,銀行股暴跌。最終,在貸款端對實體經濟產生加息效應。
總之,“個人貨幣財產調節稅”可能引發一場比較大的混亂,甚至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
我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我國之前開征過利息稅。
利息稅,是針對儲蓄存款獲得的利息,而不是針對本金,因此顯得更合理、更溫和。
利息稅第一次開征,是1950年到1959年;第二次開征,是1999年到2008年。
1999年第二次開征的時候,稅率為20%,后來到了2007年8月降低為5%,到了2008年10月則暫時免征。而且一直“暫時”到了今天。
為什么利息稅失敗了?設計這個稅的時候,大家都認為是富人稅;但開征之后發現,其實變成了窮人稅。因為富人理財渠道更多,不怎么把錢放在儲蓄存款里,中低收入階層、普通老百姓才把有限的錢存在銀行。
再加上真實通脹率高于銀行利率,大家把錢存銀行事實上是負利率,是給國家做貢獻,給銀行做貢獻。如果你再征稅,除了讓中低收入階層很難受,也會讓銀行負債成本更高。而銀行的大股東,是國家。
看懂了這些,你就會知道“個人貨幣財產調節稅”是一個很搞笑的建議,是不懂經濟的人提出的。
而且這個建議里,還有針對居民家里的黃金征稅,范圍是“居民銀行代管黃金,居民個人家庭儲備黃金。居民個人黃金裝飾、首飾除外。”
這一看就漏洞百出,金條要交稅,黃金首飾不用交稅,你覺得這稅能收上來嗎?
另外,國家難道還要到每家每戶翻箱倒柜,去查查有多少金條嗎?
老子說:治大國若烹小鮮。他的意思是:小魚小蝦,很容易碎掉,治理國家要奉行不折騰的原則,以穩為主、穩中推進。
我國當然應該把推進共同富裕,當做未來10到20年的基本國策,當然要通過稅收等手段,進行二次財富分配,讓財富分配更合理。富人多繳稅,這也是天經地義的。
但方式方法要細細斟酌,要兼顧效率和公平。
但正如“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稿指出的那樣:
1、共同富裕是全體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數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齊劃一的平均主義”。“
2、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
3、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先富帶后富、幫后富,重點鼓勵辛勤勞動、合法經營、敢于創業的致富帶頭人。
4、要堅持循序漸進,對共同富裕的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有充分估計。
1949年之后,我們曾經有過“均貧富”的階段,公平基本上實現了、但效率變低了。再后來,差異性大了、效率也提高了,公平性又有待改進。
未來,我們要吸取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和教訓,兼顧公平和效率,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國與國之間存在激烈的競爭,不能干“為淵驅魚,為叢驅雀”的事。
有些民間建議看起來“很給力”、“很解氣”,但效果往往適得其反,甚至有搞垮經濟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