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涼市生態環境局發布平環莊罰字﹝2021﹞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莊浪縣宏昌節能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未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直接向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等違法行為被罰64.6萬元。
平環莊罰字﹝2021﹞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
1.該公司年產7.2萬方煤矸石頁巖空心磚生產線建設項目于2017年3月22日取得了原平涼市環境保護局關于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得批復(平環評發[2017]58號),2019年10月建成投入生產,但至今未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2.生產時未開啟脫硫除塵設施,直接向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
3.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2020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平涼市生態環境局認為該公司違反了一下條例:
1.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得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得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得,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得規定。
2.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得得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得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得規定。
3.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壹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得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得規定。
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得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得規定。
平涼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莊浪縣宏昌節能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罰款64.6萬元,同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信用華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