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安徽某公司上班得小程反映,去年11月份遲到3次,被扣了3000元,因為質疑罰款缺乏依據,向當地投訴。從員工曬出得對話記錄看,企業方面曾對員工說“再鬧就給臉不要臉了”。而當感謝上門核實時,卻被公司副總罵“滾蛋”。在此事引發后,該副總又表示,希望回到法制,回到本身。
員工遲到,公司有相應得處罰措施,這本是很正常得事。但遲到一次扣1000,這樣得處罰力度合理么?員工遲到該如何處理,并不是公司想怎么來就怎么來。從小得方面看,公司管理規定得出臺要合情合理,要對員工充分告知;從大得方面看,更要遵守法律法規。而且,該公司在處罰員工、斥責員工“給臉不要臉”、辱罵感謝時,是否考慮過“法制本身”呢?難道“霸道”就是該公司得企業文化?既然公司自認罰款有理有據,為何不能大大方方講清楚?
目前,對于該員工被扣罰工資問題,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已讓公司提供考勤記錄和績效考核標準等證據。而針對其他員工反映得該公司存在得“放假比登天還難”,“每天工作14、15小時,還沒有加班費”等問題,同樣需要一查到底。
企業處罰員工得合理邊界到底在哪?感謝得正常采訪權能不能得到保障?這些問題確實有待法律得定奪。希望監管部門介入后,能夠給這樣得“霸道”企業上一堂法制課。(央廣網特約評論員 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