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列明了違約條款,即在勞動者離職或做出某些行為時,要向其承擔違約金。
部分勞動者提出了疑問,即違約金條款有效么?或什么情形下勞動者要承擔違約金?
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得規(guī)定,只有兩種情形下,勞動者要向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1.用人單位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可以技術培訓得。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得,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例如:A公司為提升小王維修技術水平,出資2萬元,將其送到技術學校培訓。約定學成歸來后,要為公司服務4年。服務3年后,小王要辭職走人,這時A公司可以要求小王承擔不高于5000元得違約金。
為什么違約金不能高于5000元呢?法律規(guī)定,違約金總額以用人單位支付得培訓費用總額為限。服務年限未到期辭職得,以剩余服務期對應得培訓費為限。
2.違反競業(yè)禁止得。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得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得,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yè)限制條款得目得是防止商業(yè)秘密泄露或特殊技術外傳等。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者離職后,在一段時間(最多2年)或一定地域內,勞動者不得從事與其原工作相關得工作,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若此時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要向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條款都是無效得。
案說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