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人 | 趙孟
編輯 | 劉海川
湖南一律師事務所因與當事人簽訂風險代理合同產生1000余萬代理費發生糾紛,引發關注。
相關裁判文書顯示,2009年,湖南益陽天峰置業公司(下稱“天峰公司”)開發一座酒店公寓,因工程款支付與建筑商湖南益陽朝陽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朝陽公司”)發生糾紛,朝陽公司向益陽仲裁委提起仲裁獲支持。天峰置業公司提起的撤銷仲裁和不予執行申請,均被駁回。
2017年,天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怡蘇委托湖南大相正行律師事務所(下稱“大相律所”)代理此案,并與該所簽訂風險代理合同和協議。律師介入后, 天峰公司“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6 755 576.6元”,但大相律所要求支付1000余萬元代理費時,雙方卻發生了爭議。
天峰公司對風險代理協議的真實性提出質疑,大相律所則認為當事人應按約定支付律師費。雙方最終對簿公堂。
2021年4月,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風險代理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對于代理費的金額,“酌情”調整為350萬元。
對此,辦理該案的法官王劍鋒向界面新聞解釋,調整律師費是合議庭討論的結果,根據律師付出的時間和精力成本,他們認為與訴求的金額“不是很對應”。對于350萬這一調整結果的計算方式,他表示“涉及到一部分的自由裁量權”,“不可能完全像數學一樣去計算”。
判決做出后,雙方對這一結果表示不服,均已提起上訴。
三份風險代理協議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顯示,2014年,天峰公司與朝陽公司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朝陽公司向益陽仲裁委申請仲裁,當年12月31日,益陽仲裁委作出裁決,天峰公司須向朝陽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違約金共計2400余萬元。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執行裁定書,指令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天峰公司不服,向益陽市中院申請撒銷該裁決,但被駁回。其后,天峰公司又向益陽市中院申請不予執行,同樣被駁回。2017年3月29日,益陽市赫山區法院發出了關于拍賣天峰公司名下商業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公告。
裁判文書顯示,2017年10月15日,大相律所與天峰公司、擔保人朱富貴簽訂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天峰公司全權委托大相律所代為處理與朝陽公司發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費用方面,雙方約定天峰公司前期支付律師費用5萬元,在此基礎上,風險代理。即根據律師代理案件的效果,確定天峰公司支付律師費的金額。這份合同上有雙方的蓋章、簽字,以及擔保人朱富貴的簽字。
按照大相律所主任蔡瑛的說法,由于“案情復雜,投入的各種成本較大”,大相律所提出與天峰公司再簽訂一份風險代理協議。
大相律所向法庭提供的證據顯示,2018年4月25日,雙方又簽署了一份《委托代理協議》,其上載明,天峰公司與朝陽建筑公司發生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糾紛產生的律師費,繼續按2017年10月15日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執行。 此外,天峰公司訴朝陽建筑公司的工程竣工驗收交付義務糾紛案件,以及由此附帶發生或提起的相關賠償、追責案件,天峰公司按各案件和程序取得的裁決結果金額的40%支付律師費和辦案費用。另外20%支付擔保人和協調人的費用。
這份協議上有雙方的蓋章、簽字,以及擔保人朱富貴的簽字,但天峰公司對這份協議的真實性提出質疑,成為日后律師費用爭議的起點。
大相律所還提供了一份落款為2018年9月14日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補充協議》,同樣為風險代理類型,雙方約定:“本案達到實現‘甲方公司天峰酒店公寓房產價值為6000 萬元及6000 萬元以上(含甲方應支付的工程款1000 萬元在內,超過1000 萬元,超過金額部分在乙方律師費用中扣除)’。甲方承諾按天峰酒店公寓房產價值的10%提成支付給乙方……。”
律師介入后,案情出現轉機。2021年4月16日,益陽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朝陽建筑公司返還天峰公司工程款、利息違約金、并賠償天峰公司未提交竣工驗收資料及申請竣工驗收造成的損失共計2600多萬。天峰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簽收了該裁決書,并于2021年7月6日向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蔡瑛說,按照2018年4月25日雙方又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天峰公司應按照裁決結果金額的40%支付律師費和辦案費用,以此標準計算,天峰公司應支付大相律所律師費1088萬。他稱,當他向舒怡蘇提出支付律師費時,對方以各種理由拒絕。
千萬代理費降為350萬
隨后,大相律所將天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天峰公司按照2018年4月25日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支付代理費用10885380.2元。
庭審記錄顯示,天峰公司辯稱,只有雙方于2017年10月15日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是真實的,之后的合同均存疑, 是否偽造當庭申請鑒定,“2018年4月25日的合同包括2017年10月15日沒有處理好的法律關系,據該合同當事人回憶沒有該合同,可能是偽造的。”
經法庭調查以及雙方的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法庭認為雙方爭議焦點可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標注日期為“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的《委托代理協議》對天峰公司是否具有約束力;二是被告應當支付原告代理費用的數額是否合理。
對于落款為2018年4月25日的《委托代理協議》的真實性,舒怡蘇回應界面新聞稱,這份《委托代理協議》以及其上的簽字是否是其本人所寫,“我也記不很清楚了。”他自稱只讀過兩年書,不熟悉法律,律師“故意把案子搞復雜”。他表示,自己前后聘請大相律所的律師兩年多時間,“但實際上給我干事一年”。擔保人朱富貴則拒絕對其簽字真偽做出回應。
蔡瑛稱,從接手案件的2017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間,律所“墊付百萬元資金,指派19名律師參與工作,圍繞案件進行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執行監督、仲裁等訴訟與非訴事項,粗略統計就達110項以上。”
對于落款時間為2018年4月25日的《委托代理協議》中簽名筆跡及公司印章真偽,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湖南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其鑒定意見證實,該《委托代理協議》第2頁“甲方”處“舒怡蘇”簽名字跡系其本人所寫,第1頁右上角處與第2頁“甲方”處“益陽天峰置業有限公司”的印文(尾號為8757)系同一枚印章蓋印,但與樣本印文不同。
對于印章與樣本印章不同,天峰公司主張該《委托代理協議》上所蓋印章系大相律所偽造和加蓋。對此法院認為,在經濟生活中,公司企業使用其非備案公章從事經營活動并不鮮見,上述司法鑒定意見雖然可以證明協議上所蓋印章與樣本印章不一致,但不能據此認定系原告方偽造和加蓋。
此外,天峰公司還辯稱,該《委托代理協議》第1頁(即注明“天峰公司應按照裁決結果金額的40%支付律師費和辦案費用”的當頁)已經被大相律所調換,協議內容與雙方約定不一致。2021年2月26日,湖南西正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為:日期為“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的《委托代理協議》不存在換頁現 象,第1、2頁是同一臺打印機打印;日期為“二0一八年九月十四日”的《委托代理合同補充協議》不存在換頁現象,第1、2頁是同一臺打印機打印。”
對于代理費用的數額,法庭認為,雖然雙方在《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的代理方式是風險代理,收費比例(40%)并不違反湖南省律師服務業的收費標準,但天峰公司還須按裁決結果金額的20%向擔保人和協調人支付費用, 且根據相關裁決書的裁決結果,天峰公司須向大相律所支付的代理費用高達1088萬余元,“從原告代理被告所委托案件的難易程度、付出的勞動和智力等情形來看,已經過分高于普通民事案件代理費的收費標準,如不對此予以調整,則會造成原、被告之間利益的嚴重失衡,故本院對案涉代理費用予以調整。”
2021年4月30日,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參照湖南省律師服務業風險代理收費標準,綜合考慮原告所代理案件的復雜程度、裁決結果以及原告所付出的人力成 本、時間成本和墊付的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由天峰公司向大相律所支付代理費用350萬元。”
蔡瑛稱,按照一審判決的350萬計算,扣除上訴人墊付費用、差旅費,按照銀行同期利率的4年利息和律所為追索律師費支付的訴訟費,剩余218.5萬元。根據參與案件律師人數,啟動法律程序和辦理案件時間計算,他得出每個律師“每人、每年、每一程序的代理費是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