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強奸罪和猥褻罪有什么區別#
出現在微博熱搜榜
此話題引發廣泛討論的同時
“被迷奸如何提供反抗證據”
“男性被性侵了該怎么辦”
“能不能科普一下性侵犯罪判幾年”
也被大量提及
針對網友熱議的這些涉性違法犯罪問題,正義君專門邀請到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張文秀,對其中涉及到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梳理。
哪些行為屬于性侵?
伴侶強迫實施性行為是性侵嗎?
張文秀:性侵是性侵害的統稱,一般指違背被侵害當事人的意志,實施的與性有關的侵害行為。我們通常認為性騷擾、猥褻、強奸行為都屬于性侵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于未成年人來說,所有與性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均認為系性侵行為,如組織賣淫等犯罪行為。
在戀愛期間,如確有證據證實男友違背女友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在婚姻正常存續期間,一般認為,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罪;但是在離婚訴訟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則構成強奸罪。
性騷擾、猥褻、強奸如何區分?
常說的“咸豬手”算哪種?
張文秀:性騷擾一般指違背他人意志,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具有性內容的、不受歡迎的侵權行為,該行為使被騷擾當事人感受到冒犯、脅迫、羞辱,產生了不良的心理感受和不友好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
猥褻一般指針對他人實施的,具有性的意義、侵害他人的性的決定權的行為。如摳摸他人隱私部位、脫光他人衣褲、摟抱、漏陰、強迫他人為自己手淫或第三者手淫、強迫他人撫摸其自己的隱私部位、強迫他人與自己裸聊或視頻等。
強奸一般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趁被害人醉酒或被害人系精神病人、麻醉被害人等)致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敢反抗、不能抗拒,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構成強奸罪。以上兩種情形,即便發生性關系是未成年人自愿的,同樣構成犯罪。
“咸豬手”一般指違反他人意志,猥褻他人的行為,這種行為較輕的屬于治安違法行為,嚴重的構成強制猥褻罪或猥褻兒童罪。
治安管理法和刑法中都提到了猥褻
判罰標準是什么?
張文秀:針對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猥褻行為,一般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即便該猥褻行為是兒童自愿的,也不影響該罪的成立;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除外,但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屬于違法行為。
針對已滿14周歲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的猥褻行為,如果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不能抗拒,構成強制猥褻罪;如系無強制、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猥褻行為,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屬于違法行為。
猥褻罪、強奸罪有什么區別?
被害人一定是女性嗎?
張文秀:從行為主體看,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行為主體不限于男性,女性也可以成為行為主體,強奸罪的行為主體一般是男性,在共犯的情況下,女性可能成為教唆犯、幫助犯。從行為對象看,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的被害人不限于女性,男性也可以成為被害人;強奸罪的被害人僅限于女性。從犯罪目的看,強奸罪的犯罪目的是發生性關系,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的犯罪目的一般僅是猥褻,不是發生性關系,但被害人是男性的性交行為,可能涉嫌強制猥褻罪或猥褻兒童罪。
遭遇性侵害如何第一時間存證?
被迷奸需要提供反抗的證據嗎?
張文秀: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①盡快報警,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取證;②被害人第一時間不要洗澡,保留身上的痕跡,保留案發時所穿著的衣物(含內外衣),供公安機關取證;③保留通訊工具(如手機、電腦)中的聯絡記錄或者與犯罪嫌疑人之間互動的書信;④使用錄音錄像器材,錄制與行為人之間的互動(犯罪時或犯罪后)的音像,并保留原始存儲介質;⑤保留犯罪嫌疑人強奸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實施暴力、脅迫或麻醉所使用的工具等,實施強奸所使用的避孕套等物品);⑥記住犯罪嫌疑人身上的體貌特征及穿著,記住其隱私部位的特殊之處;⑦如屬于當眾實施的猥褻、強奸等行為,記住在場人員、目擊證人的情況;⑧被害人在案發后的就診記錄(證實身上的傷情或精神的病情等)。
被迷奸的情況下,不需要有反抗的證據。因為被迷奸情況下,無法抗拒,只要發生性關系,就可以直接認定強奸罪;但是需要盡快報警后,由法醫檢驗體內所含藥物成分,檢驗的時間越早,檢驗出藥品證明迷奸的可能性越大;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保留迷奸所用的器皿及食品,供公安機關取證檢驗迷奸所用藥物。
實施各類性侵害行為
將承擔的嚴重法律后果
張文秀:針對性騷擾,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之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被性騷擾的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信息,干擾他人生活的,或者偷窺、偷拍他人隱私的,可以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罰款。
針對猥褻行為,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針對強奸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正義君想說:一旦遭遇性侵害,請勇敢發聲、勇敢行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司法機關會盡全力給予支持。同時也想呼吁大家,摒棄“受害者有罪論”。請成為他們的勇氣來源,成為幫助他們自我修復的土壤。當法律的紅線護在前方,身后支持之聲紛至沓來時,違法犯罪行為定會在最大程度上受到震懾。
至于發布這篇文章的初衷,正如下面這位網友說的一樣:希望大家都能了解,但永遠都用不上。
(來源:正義網 作者:徐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