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新聞發文人 黃偉芬 通訊員 蕭法 鐘法
杭州一老太生前對自己名下的一套征遷房立下兩份遺囑,子女六人為了遺囑內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母親遺產……
兩份遺囑都真實有效,那么究竟誰有權利繼承呢?
蕭山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留下遺囑的是倪大媽。
倪大媽和丈夫老韓一共生育了六個子女。
老韓于2006年去世后,倪大媽便跟著小兒子韓明一起生活。
2014年年初,87歲的倪大媽名下房產因某工程被征遷。
(圖片來源視覺我國)
同年5月,倪大媽來到杭州市某甲法律服務所,由該所兩名基層法律工作者與其談話并錄音、制作談話筆錄。
在談話中倪大媽表示:去世之后將可能獲得安置的房屋由小兒子韓明繼承。同日,在兩名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見證下,雙方簽訂了載明日期的見證書、遺囑書等,并刻錄一份含談話錄音的光盤。
2018年,倪大媽抽到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
2019年6月,倪大媽來到浙江某乙律師事務所,由該所三名律師及一名實習律師與其談話并錄音錄像、制作談話筆錄。
在談話中,倪大媽明確表示:去世之后將因政府拆遷賠來的房屋給二兒子韓亮繼承。
同日,該所出具倪大媽捺印的律師見證書、承諾書、談話筆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等資料,以及刻錄有談話錄音錄像的光盤。
3個月后,倪大媽去世。
韓明和韓亮各持一份遺囑,對這套房子的歸屬爭執不下;其他姐妹則要求平分該房產。
(圖片來源視覺我國)
2021年7月,韓明將自己的五位兄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母親因征遷安置的房屋由自己繼承。
法院審理后認為,應以倪大媽2019年訂立的遺囑為準,判決案涉房屋由韓亮繼承。
庭審爭議焦點在于,兩份遺囑均有效,以哪一份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本案中,關于韓明提交的2014年的《遺囑書》,其標題及內容均系打印,由倪大媽在立遺囑人處簽字捺印,兩位基層法律工作者作為見證人簽字,且注明年、月、日,因兩見證人未違反法律關于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故該份打印遺囑有效。
關于韓亮提交的2019年律師見證書及錄音錄像,錄音錄像中倪大媽明確表達了其個人財產即案涉房屋給韓亮的意思表示,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倪大媽在錄音錄像中記錄了姓名及肖像,見證人在錄音錄像中記錄了肖像,錄音錄像中也載明了年、月、日,且見證人未違反法律關于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故該份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也有效。
“倪大媽立了兩份遺囑,兩份遺囑都有效,但內容相抵觸。根據《民法典》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承辦法官介紹,“2019年所訂立的遺囑是最后一份遺囑,這之后也再無其他更新的遺囑。因此,法院依法以2019年的遺囑為準,判決倪大媽因征遷安置的房屋由韓亮繼承。”
法官提醒: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電腦、打印機、手機等物品已經是觸手可及的設備,甚至成為生活及工作的必需品。相應地,人們的書寫方式及影音記錄方式也有了新的變化,打印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形式也隨之出現。
較之《繼承法》中規定的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五種遺囑形式,《民法典》緊跟社會發展趨勢,新增了對打印遺囑及以錄像形式立的遺囑的規定,且對見證人人數,以及遺囑人、見證人的確認方式,立遺囑的日期規定都進行了規定。
因此,設立遺囑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對于見證人人數、遺囑人見證人的確認方式以及立遺囑的日期的要求操作,否則遺囑將被認定為無效,無法達到遺囑人設立遺囑的目的。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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