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濟南公安通報了“阿里女員工被侵害”一案,通報內容包含了大量案件細節。
從警方通報和女員工匿名發文的內容來看,女方發文時,確實隱藏了很多“隱情”。
比如女員工未被強制喝酒、先退房后報警、先指控上司,后二次報警指控華聯員工等等。
就像之前鮑某某性侵“養女”案件一樣,案件事實與受害者一開始披露的情況存在很多不相符的情形。
比如說警方稱目前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奸事實的發生,兩人目前涉嫌的是強制猥褻罪而非強奸罪。
再比如說女員工居然是自己主動打電話告訴華聯員工張某房間號并讓其來酒店的。
這個時候呢,網上的輿論或者說某些習慣了事件反轉的吃瓜群眾就又跳出來了,“你看吧,我就說那女的沒那么簡單吧”云云。
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很多疑問尚沒有解開。這么著急下定論說事件已經反轉未免太草率了吧?
對于這種網絡熱門事件,在辦案機關的官方結論出來前我向來是不太敢貿然發表意見。
尤其是初期只有一方當事人發聲的事件,很多時候先發聲的未必就是所謂正義的一方。
一來網絡事件太多反轉了,根本原因是言辭證據極不穩定極不可靠,兼聽則明偏聽則暗。
二來當事人天然會隱瞞對自己不利的某些信息。
三來有被人利用煽動輿論干擾司法機關獨立辦案之嫌。
就像我之前在回應貨拉拉跳車案時的態度一樣。
所以關于案件只能繼續關注后面警方的更多情況通報。
但有些話現在不得不說。
那些不能被及時嚴厲制裁的性侵案件,可能大部分都是因為證據不足。
被侵害者自身沒有證據意識、或者由于身心的巨大創傷以及擔心潛在的“蕩婦羞辱”輿論環境以及所謂吃瓜群眾習慣性期待的“反轉”。
與其事后教受害者如何第一時間報警,不要清洗身體配合取證等措施都遠遠不如事前的預防。
即嚴格的執行性侵犯罪的法律條款,加大懲處力度,對于任何形式的性侵犯罪零容忍,以達到警示、預防潛在性侵者的行為的效果。
性侵犯罪錯的從來不是受害者而是性侵者,借用極端點的某博女拳的一句話:
我可以騷,但你不能擾。
希望所有的女性都不需要學習如何預防性侵甚至是如何在被性侵后取證。
希望正義可以遲到,但永遠不要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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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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