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居高不下的離婚率,為遏制草率離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設離婚冷靜期制度,強制要求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暫時分開一段時間,再決定是否離婚,在離婚冷靜期內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其發生關系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呢?這是本文要討論的話題,以下我們一起來看一個相關案例。
【簡要案情】李某與孫某經人介紹,于2018年結婚,婚后兩人育有一女。孩子出生后不久,丈夫李某例外出務工,兩人見面的機會越來越少,妻子孫某成為留守婦女,一個人照顧孩子及老人,打理地里的莊稼。農忙時,地里的活多,孫某打理起來非常吃累,同村的三十出頭的劉某,因家境不好,一直沒找到對象,看到孫某忙得不可開交,經常主動幫孫某干地里的重活累活,丈夫不在身邊,在自已沒有主張的時候,得到了劉某的幫忙,孫某自然打心底感激劉某,慢慢地孫某對劉某產生了好感。
在一次收割莊稼時,兩人發生了關系,事后兩人多次發生關系。孫某打心里覺得對不起丈夫,可是生理的需要及劉某的幫忙使得孫某無法拒絕。兩人走得近了,自然風言風語傳到李某父母耳朵里,年底李某帶著一年的收入回家過年時,得到了這些傳說。李某越想越生氣,自已在外打拼,省吃儉用,就是了妻子及家人生活好一點,沒想到妻子卻背叛自已,一氣之下與妻子去了民政部門,提交了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受到了,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給予兩人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兩人回家后分房而居。一周后,李某與朋友喝酒很晚才回家,踹開孫某房間的門,不顧孫某的強烈反抗,強行與孫某發生了關系。
離婚冷靜期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防止離婚當事人草率離婚而后悔,《民法典》新增設的一項制度。離婚冷靜期的法律屬性尚存爭議,離婚冷靜期內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關系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是一個復雜且值得討論的話題。以下結合案例,根據《民法典》、《刑法》及相關規定,談談看法,敬請指正和討論。
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一段時間,考慮清楚后再決定是否繼續離婚。是《民法典》新增設的一種制度,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離婚程度分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的情形,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據《民法典》規定,要求離婚雙方當事人分開一段時間,暫緩離婚程序,待當事人冷靜考慮清楚后再決定是否繼續離婚程序。
離婚冷靜期畢竟是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行政機關)依據《民法典》規定,給予離婚當事人三十天的冷靜考慮期限,一個不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據民事法律規范作出的規定,是否具有強制效力呢?換言之,離婚冷靜期內,雙方當事人尤其是丈夫,在沒有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時,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如果認為構成強奸罪,確實存在諸多理論上的障礙,畢竟離婚冷靜期不是強制性規定,且夫妻關系仍處于存續狀態,能否作為婚內強奸不構成強奸罪的例外呢?值得討論;如果認為不構成強奸罪,對執意待離婚冷靜期滿后離婚的妻子一方來說,也不公平,這種情況下,妻子該如何救濟呢?這是接下來要討論的兩個問題。
婚內強奸不構成強奸罪的例外
婚內強奸是指法定夫妻之間,丈夫違背妻子意愿,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婚內強奸發生在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之間。
世界上有少數國家和地區承認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鑒于目前的條件,我國刑法原則上不承認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但有例外,如夫妻處于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未實際同居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愿,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構成強奸罪。上海等地區法院已有相關判例支持。男女以結婚為目的同居期間或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同居期間,男子違背女子意愿,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對于這個問題,目前并沒有規范同居關系的相應法律規定,因此,從形式上來說,這種情況下,男子構成強奸罪,沒有刑法上的障礙。問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即使在我國現階段,婚前同居的現象,已從觀念上被人們所接受,不再談同居而色變,同居關系是一種親密的人際關系,尤其是以結婚為目的婚同居及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同居,法律保護這種關系的穩定性仍具有現實意義。
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諸項制度設計來看,該法通篇貫徹著婚姻的國家保護原則,家庭是社會的最小細胞,婚姻是聯系家庭關系的紐帶,良好的社會秩序系于家庭的穩定,而良好的夫妻關系則是社會秩序的穩定器。坊間常言:寧拆一座廟,不拆一家人。無論從倫理還是從法的角度都倡導維護家庭穩定,而婚內強奸是破壞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如果承認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夫或妻基于各自考慮,一方面丈夫可能成為妻子行使特殊防衛權的犧牲品;另一方面一方犯罪會徹底瓦解一個家庭。雖然婚內強奸并不缺少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但承認婚內強奸于法于理于秩序于目前社會現狀均存諸多不利。因此,將婚內擴大至男女以結婚為目的同居期、形成事實婚姻期間有其合理性。
司法實踐中,雖然有些情況下,形式上看,夫妻關系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本質上夫妻感確已破裂或根本就沒有夫妻感情,如夫妻雙方處于離婚訴訟期、雙方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未實際同居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從刑法的實質保護的角度來看,這樣的情形構成強奸罪,合理合法,且有相關判決支持。這些情形就是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婚內強奸的例外,那么,處于離婚冷靜期內,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能否以強奸罪論呢。
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補充法,居于保障法的地位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刑法保護的法益最廣泛,處于保障法的地位,當其他部門法保護法益不能時,當行為侵犯法益的程度達到可罰的程度,且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時,刑法就會站出來對這樣行為說不!
從我國各部門法規定來看,除了一部單行法外,再沒有任何一門部門法可以直接用來懲罰犯罪,因為,這些部門法雖然規定了行為模式,但都沒有規定具有的處罰規定,因此,任何一門部門法都不可以用來作為處罰犯罪的直接依據。而刑法將侵犯其他部門法所保護的法益的行為,統統一被充法的角色加以保護,當某一行為侵犯了某部門法保護的法益值得刑法評價時,以刑罰手段懲罰這樣的行為的任何就由刑法來完成了。
如《民法典》規定禁止重婚,刑法就規定了重婚罪;《民法典》規定了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加以干涉。刑法就規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都體現了刑法保障法的地位,通過刑法保障其他部門法的有效實施,維護良好社會秩序。
前面列舉了目前司法實踐中承認的幾種婚內強奸不構成強奸罪的例外情形,那么離婚冷期內發生的強奸行為,能否作為該種例外呢。本文認為,既然《民法典》增設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就應該讓這項制度得以很好地實施,以維護社會秩序。離婚冷靜期的設立目的是防衛草率離婚,體現了婚姻的國家保護原則,反過來說,離婚冷靜期內如果經雙方冷靜思考,沒有 畢竟要再維護這樣一段婚姻,離婚也是最好的選擇,于個人于家庭于社會都有利。因此,法律應保護離婚姻冷靜期內,使得雙方當事人能夠冷思考,決定婚姻關系的取舍,這樣一種秩序值得刑法保護,以保護社會的最小細膩,給社會一個健康的肌體。
綜上,本文認為,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未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時,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可以強奸罪定罪處罰。據此,本案中,孫某在離婚冷靜期內強奸妻子的行為,涉嫌強奸罪。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