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份,石泉縣城關鎮某小區居民張先生在維修吊頂燈的時候,無意間發現吊頂上放置了一個塑料袋,打開一看,疑似雷管,張先生驚出了一身冷汗,趕緊報警。
案情簡介
接到報警后,石泉公安民警迅速對現場進行勘察。經國家民用爆破器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西安)對查獲的122枚雷管進行檢驗,具備起爆性能,判定為工業火雷管。
公安民警隨即對相關人員展開調查,隨著調查的深入,公安民警發現案發地為張先生在2012年10月從石泉縣城關鎮邱某某處購買的房產。隨后,公安民警向邱某某核實查獲的雷管來源時,邱某某主動交代了放置雷管的犯罪事實。
經查,2003年初,邱某某負責向二級路提供護坡石料,在石泉縣兩河鎮土門埡石場開采石料期間,將未用完的122枚工業八號紙雷管帶回石泉縣城關鎮家中,放置在進門過道吊頂上。2012年10月,邱某某將上述房屋轉賣給陳先生時早已忘記了雷管的存在,直到案發被張先生發現。
裁判結果
2021年8月12日,石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當庭進行宣判。
石泉法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違反法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明知是爆炸物而非法儲存,其行為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邱某某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邱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
最終,邱某某因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提醒大家
爆炸物品存在巨大安全隱患,
切不可因愛好、無知
非法持有、儲存爆炸物品,
這樣不僅會危害社會公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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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石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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