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感情破裂準備離婚,對于房產、汽車等財產的分配達成共識,卻因一只寵物犬歸誰僵持不下。日前,江蘇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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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王某決定和妻子趙某離婚,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庭審中,王某和趙某均同意離婚,并對房子、汽車的處置達成共識,唯獨對一只作為寵物的拉布拉多,雙方都搶著要。王某認為,寵物犬是自己買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時候都是由其照料,感情深厚。趙某則稱,雖然自己平時照料寵物犬的生活起居較少,但經常陪它遛彎,這已成為她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飼養的寵物,應當屬于《民法典》1062條第五款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分割。但畢竟寵物與其他財產不一樣,其是有生命的,難以進行實物分割。綜合考量寵物是由王某購買,并且平時也是王某照顧得較多等因素,法院認為寵物的所有權歸王某更為合適,但趙某對寵物亦有感情,可適時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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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準予王某和趙某離婚;雙方共同所有的房、車歸王某所有;王某向趙某補償30萬元;寵物歸王某所有,但趙某可適時探望。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并沒有‘寵物’這個概念,如果夫妻在離婚時對寵物的處置無法達成共識,那么法院只能將其視為財產來進行分配。”承辦法官介紹,法院在調解或判決階段,通常會綜合考量寵物的購買、照料,夫妻生活的環境、條件等因素,進而確定更適合撫養寵物的一方,未獲得寵物撫養權一方也可要求對方給予適當補償。
來源: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編輯:張恒 呂瑞天 施尚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