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大學生領證1小時鬧離婚”沖上微博熱搜。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法院審結一起案件——一名在校大學生和妻子剛領證結婚一小時,便心生悔意吵著要離婚!男方認為和女方在結婚前已經分手,因女方于分手期間多次發短信騷擾,才作出草率決定;女方認為男方存在故意騙婚行為,要求撤銷婚姻,恢復未婚狀態,如果離婚,男方則需要賠償其30萬元,雙方因此對簿公堂。因雙方經過戀愛有一定感情基礎,且男方不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最終法院判決對男方的離婚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9月6日《》)。
此案緣何引發如此廣泛關注?
婚姻并非兒戲!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一方面是行政機關對夫妻婚姻關系的確認,屬于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更多的倫理道德對婚姻雙方的約束。如果草率結婚領證,之后又隨意起訴離婚,難言是對雙方婚姻負責任的表現,也談不上對婚姻關系法律效力的尊重,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對行政、司法資源的浪費。
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離婚案件雖“小”,卻直接關系民眾切身利益,是另一種意義的“大案”,每一起都值得也必須被認真對待。因此,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像該案中,當事人僅結婚1小時就突然要離婚,在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給了雙方一個“冷靜下來談談”的機會。
另外,關于撤銷婚姻,法律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可撤銷婚姻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特定一方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的情形,一旦撤銷后,婚姻自始無效。根據民法典規定,“撤銷婚姻”應滿足以下情形之一: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而且,在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時也要提供相關證據。
婚姻無小事,須慎重對待,不可率性而為。依法對不理性的沖動型離婚予以適當干預,恰恰是出于維護家庭和社會基本秩序的考慮。結婚不宜草率,離婚也不能隨意。民法典新增設的“離婚冷靜期”,就是以法的形式給“閃離”“沖動離”提供一劑“降溫藥”!
此外,今年6月,由民政部、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的《“十四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明確要求,加強婚前指導、婚前保健、婚姻家庭關系調適和離婚輔導,減少婚姻家庭糾紛,以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念。同時,需要動員方方面面力量參與進來,推進街道辦事處、社區等基層組織建設婚前輔導教育服務平臺,擴大婚姻家庭輔導室(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室)在縣級以上婚姻登記機關的覆蓋率。
婚姻的法律效力不能熟視無睹,愛情相向奔赴才會幸福。希望每對新人在結婚登記前,仔細思考、認真考慮,對法律程序保持一顆敬畏之心,這既是對婚姻的一種態度,也是對雙方負責的一份法律承諾。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楊璐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