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蘇某和李某在江蘇南京登記結婚。2014年8月,兒子小寶出生。
因夫妻倆平時工作繁忙,小寶出生后便由外婆方某照顧日常生活。2016年2月20日,女婿李某向外婆方某出具《承諾書》,載明:本人承諾岳母帶孩子期間,本人愿意支付每月三千元辛苦費,每年底支付一次。
2019年8月,蘇某與李某發生矛盾分居,小寶隨母親蘇某及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后蘇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20年12月,南京中院判決二人準予離婚,孩子由蘇某撫養。
2020年10月10日,方某將女兒女婿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小寶出生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間得辛苦費,共計20余萬元。
蘇某辯稱,承諾書由李某一人出具,且內容明確表示該筆費用由李某支付,應系李某得個人債務,不應由其支付。李某辯稱,其一家三口與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岳母照顧小寶,其與蘇某照顧岳父岳母,是一個相互照顧得過程,其無需支付岳母主張得照顧小寶得勞務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方某并無義務帶娃,且承諾書算是一種合同,一審判決李某支付總計16萬多元帶娃費。李某不服判決上訴,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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