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賣出一套120萬元的房,如今銀行卡里的賣房款卻只有300多元了。現年86歲的何老太認為,是兒子趙某將自己的錢取走了,于是上法院起訴兒子趙某,要求兒子還款117萬余元,但卻被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北京市豐臺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的判決書。
本案原告何老太說,她曾于2010年出售位于崇文門的房產一套,實得119.5萬元賣房款,因其年紀較大,其身份證、銀行卡、密碼都由兒子趙某保管,之后,她在外租房居住。何老太說,2018年她想用錢,卻發現賬戶上只有300多元。2021年2月,何老太將兒子趙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趙某返還除銀行卡余額、自己取走的2萬元以外的117萬余元。
這并非何老太第一次起訴兒子。早在2019年4月,何老太就以不當得利為由和兒子趙某打過官司。當時何老太稱,兒子趙某在賣房后僅將298000元存入其名下的農行卡里,其銀行卡內余額只有300多元了,認為兒子未經自己同意將錢取走,屬于不當得利,應予返還。但北京市二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了何老太的訴訟請求,但二審法院認為,該案不妨礙何某因他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另尋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于是,何老太在2021年2月向趙某發起財產損害賠償之訴,又一次起訴兒子。
庭審中,雙方均認可,當年一共獲得120萬元的售房款,實得119.5萬元,但雙方都無法提交除農行卡售房款298000元以外的售房款銀行卡轉賬記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確定,何老太至遲應于2016年7月19日就已經知曉其名下農業銀行卡僅剩余額20396.9元。法院認為,無論自2010年或自2016年7月起算,至何老太起訴本案之日均已超過三年。故何老太主張趙某返還農行卡298000元售房款以外的897000元部分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對其此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而對于農行卡內的298000元售房款,法院認定,其中部分錢款已經進入何老太名下的股票交易賬戶,何老太對自開立股票賬戶進行炒股的行為明知,且由于炒股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投資行為,故該部分錢款的損失應由何某本人承擔;趙某曾轉出78500元,但趙某曾為母親租房,3年間支付租金11萬元。除此之外,何老太的股票賬戶還曾向案外人轉賬兩筆50000元。
法院還查明,早在2007年,何老太就已通過公證遺囑將涉案房屋由兒子趙某繼承,母親的股票賬戶、銀行存折等均交由兒子長期持有并保管。而且,根據趙某提交的電話錄音,母親曾因身體不適,打電話給趙某,告訴他工資本密碼、零錢存放地點等,母子聊天的過程比較愉快,未見母親向兒子催要任何款項,或是指責兒子存在不當行為。法院認為,現何老太起訴趙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但對此并未提交充分的證據,且與其本人之前的行為相矛盾,故法院對何老太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駁回何老太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