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法式》斗栱材份制度中“分、分°、份”有什么區別?
新我國成立以來,出版了不少關于我國古建筑的專著以及書刊論文,另外還有許多介紹性的文章,其中涉及宋《營造法式》材份制度時,使用頻率極高的字是“分”、“分°”以及“份”字,她們的含義究竟有什么區別呢?又如何正確使用呢?這可能是一些古建筑文化愛好者經常遇見而又感到比較困惑的問題。
例如《營造法式》卷四“大木作制度”,有一段話““凡構屋之制,皆以材為祖;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 “第一等:廣九寸,厚六寸。以六分為一分。”
這一句“以六分為一分”,就很容易把人搞糊涂了,書中類似這樣的敘述很多,當年梁思成先生初次閱讀時,也連聲感嘆,難如天書。
“分”字,原本是個古老的漢字,多音多意,基本讀音為fen ,平聲。在古代甲骨文、金文里都有出現,本來是由“八”和“刀”組合而成的會意字。作為名詞意思是表示一種有所分別的限度或范圍,如:名分、身分、分子、本分、分內、分外、過分等。作為動詞意思為分離、分別、分界、分工之意。
“分”字,在《營造法式》中也有幾種用法,但是因為古代文言文沒有標點符號,如果不熟悉古漢語,不熟悉古建筑材份制度,是很難理解《營造法式》文章中的意思的。
其實,“以六分為一分”,前面的“分”字的基本原意是古建筑營造尺寸中的計量單位,即丈、尺、寸、分的分,也就是6寸的十分之一為6分,發音為一聲,后面的“分”字是“材分”的“分”,發音為四聲,《營造法式》在敘述構件尺寸與材份制度時都用“分”字來表示,二者很容易混淆。
為了對二者加以區分,梁思成先生想了一個辦法來表示材份的份,就是在分字的右上角加一個小圓圈,在《營造法式注釋》中多用“分°”字來表示材份的份,是以四聲發音,在說明宋代建筑材份制度的份額比例時,用來區分度量單位中尺、寸、分中的分字,特以 “分°”字代之。
“份”,是在分字以后造的字,古代認為是會意字,從人從分,表示一個人文與質配合相宜。《玉篇》《集韻》認為:“份”是“彬”的古字,《說文解字》:份,文質備也。其假借義為整體的一部分,如“份額”、“股份”。
古建專家陳明達先生在著述宋代建筑材份制度時,經常用“份”字表示。因此在現代的很多建筑書籍中都是以“份”或“分°”來區別尺寸計量單位的“分”字,就是特指營造法式材份制的份值或份數。
綜上所述,《營造法式》“第一等:廣九寸,厚六寸。以六分為一分”這一句話,我們就可以弄明白她的準確含義,我們用現代白話翻譯為:第一等木材,其矩形截面的比例是高9寸,寬6寸。以6分(即6寸的十分之一尺寸)作為最基本的一份份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