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戴竺芯
又到了一年一度開學季。“神獸”們返校時,不少人會考慮為孩子們買上一份保險。記者從成都邛崍法院獲悉一起案件。一家長在新學年之初為孩子購買了兩份保險,出險后,卻遇到了一些疑問。
李某某今年12歲,是成都市邛崍某學校的一名小學生,在學校新一學年開學時,按照學校引導,在安順保險公司投保了學生及幼兒意外傷害保險。
2020年11月,學校組織召開冬季運動會,活動準備過程中,李某某在臺階處跌倒受傷。經邛崍市醫療中心醫院診斷,李某某為“外傷性脾破裂,腹盆腔積液”,需行切除手術。李某某住院7天施行手術,2人護理,花費醫療費25608.39元,后李某某傷情經四川華大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七級傷殘。
除了李某某自己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外,該學校在平康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校園責任險(學校作為投保人,因校方責任導致學生傷亡的事故及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來賠償,學校是受益方)。
事故發生后,李某某通過少兒互助和大病互助報銷醫療費9159.3元,安順保險公司預賠10000元,平康保險公司預賠59178.93元。但兩家保險公司賠付的保險金,并不足以覆蓋李某某所有的損失。
今年初,其父李先生將學校及兩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3萬余元。那么,學校到底是否該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兩家保險公司賠付金額應為多少?法官進行了解讀。
在學校,經常出現學生因各類意外事故受傷、身故,而學校是否應該就學生意外事故承擔責任,應該結合校舍、場地、教具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安保、消防、安全等措施有無疏漏;學校提供的食品、藥品等是否合格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認定,在本案中,因為學校老師在李某某摔倒后未及時將其送醫,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因李某某的醫療費用已由少兒互助和大病互助報銷了部分,平康保險公司又賠償了其余部分的醫療費,因此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李某某在安順保險公司投保的學生及幼兒意外傷害保險僅對殘疾賠償金進行賠償。而平康保險公司只在學校承擔的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
不少市民朋友可能會有疑問,兩家保險公司都對李某某醫療費用進行賠償,那有無可能李某某會因為此次意外事故在醫療費上“獲利”呢。法官介紹了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在危險事故發生后,一方面會保障保險人獲得充分補償,另一方面,在多家保險公司同時賠償時,要通過順序、限責、補充等原則,避免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在本案中,李某某獲得的醫療費賠付總額應以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總額為限。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較大的責任,如果判決,其能夠獲得的賠償金數額較少。考慮到其系未成年人,又進行了脾切除術,邛崍法院法官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最終李先生與學校、兩家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平康保險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李某某45000元;安順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李某某5000元;李某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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