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本文于8-23日17:48分發布,昨因不慎點了轉發《頭條》,今天刪去那個轉發,結果又連帶原發文章刪去,且不可恢復,只好另行發布。給《頭條》老師和朋友們找了麻煩,實在抱歉!還望得到朋友們的支持或批評。)
蕞近,有關文學創作中作家應不應該預設立場問題多有爭論。本在《淺論文學批評與作家創作自由》(21-7-2日發布)一文中已有涉及,現針對這一問題再作進一步闡明。總的觀點是:文學創作中作家可以有“立場”,那就是全心全意忠實于社會現實!
為什么這樣說?
第壹,是由文學性質決定的。文學是運用語言藝術塑造形象,反映社會生活,表達思想情感的藝術。特別是小說一類文學,以刻畫人物人性形象為中心,通過故事情節和具體環境描寫,廣泛的反映社會生活現實。這里所說“反映社會生活現實”,就是強調對社會形態的真實反映,當然這個“真實”是專指文學藝術的真實。如果在文學創作中另外強調必須確立某一政治立場,這就必然給創作帶上了濾色鏡,這樣觀察和描寫的社會必然是變形變態的,又怎能反映社會真實?
第二,預設立場應該是政治工作的特征。政治主要講階級、革命、主義、路線、方針、政策、民主、法治等等,文學則是描寫社會和人的故事。我再強調:政治與文學不要相互取代,要各歸其位。文學永遠不能承擔政治之重,政治也不能代庖文學之責。很多人不是從作品真實中去反思、端正自己的立場,而是帶著固化的立場去挑剔藝術的真實,這就從根本上違背了“雙百方針”。文學創作既然源于社會生活,是對社會生活的客觀反應,而社會生活本身就包含函政治,因而為政治而政治的黑板報式的文學說教其實是多余的!比如為了突出地主對窮人的剝削,我們塑造個地主學“半夜雞叫”,“階級立場”倒是突出了,但讓人總覺的這故事荒唐可笑。
第三,怎樣理解“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二為方針”其實是我們對文藝工作的正確認識。在當今華夏,“社會主義”道路和“人民大眾”的實踐就溶于社會生活之中。因此,實事求是反映社會生活實際的作品,無論是“傷痕文學”還是“歌頌文學”,其本身就已經是在“為社會主義”和“人民大眾”服務。比如,一部反映改革開放、扶貧脫困的作品,只要看它是否符合社會真實(藝術真實)即可,除此之外另設“政治正確”的標準豈不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
文學加政治,艱深而復雜。以上只是部分粗淺看法,有些道理言猶未盡,也給大家留些余地以供討論。(21-9-22重發,圖片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