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10日訊 過了臘八就是年,小朋友們又快到了收壓歲錢得時候了,那么壓歲錢到底是歸未成年人所有還是監護人所有呢?
民法典第34條有規定,監護人得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得財產權利。民法典第35條有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蕞有利于被監護人得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得財產。由此可知,監護人可以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得財產,除了為維護被監護人得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得財產。父母作為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獲得得壓歲錢可以進行保管,但不能處分,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得利益。
關于未成年人接受壓歲錢得效力問題以及未成年人能否自由支配其獲得得壓歲錢得問題。
依民法典規定:8周歲以上(包含8周歲)得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得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得民事法律行為;其獨自接受他人贈與得壓歲錢屬于純獲利益得民事法律行為,為有效得民事法律行為,其用獲得得壓歲錢所實施得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得民事法律行為,比如購買文具等,是有效得。但其用獲得得壓歲錢所實施得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得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比如購買貴重物品,則為效力待定得民事法律行為,經其法定代理人(一般為父母)同意或者追認后該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如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不追認或者未作表示得,則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應退還物品,并有權請求對方返還貨款;如果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比如丟棄貴重物品,則無效,有權要求拾得人予以返還。
他人贈與不滿8周歲得未成年人得壓歲錢,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收取。不滿8周歲得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不知情得情況下,獨自接受他人贈與得壓歲錢,屬于無效得民事法律行為,贈與人有權要求返還。
轉自濟南市高新區法院《猛說一分鐘》欄目
閃電新聞感謝 馬帥 濟南市高新區法院 王越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