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都會簽訂一份離婚協議,那么,離婚協議是否就等同于離婚證,如果不領取離婚證又會有怎樣的后果?
案情回顧
余某與妻子鄧某在1992年登記結婚,婚后共同生育兩個孩子。2014年,兩人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并簽署了一份《離婚協議》。雙方在協議中約定,長子由鄧某撫養,次子由余某撫養,并對夫妻財產進行了分割。該《離婚協議》寫在一份《公證書》背面,公證書上有公證員簽字并加蓋了公證處公章。
2016年,余某開始追求女子曹某,并告知曹某他已經離婚。為證明離婚屬實,余某還給曹某看了他的《離婚協議》。
確認余某已經離婚后,兩人建立戀愛關系并共同生活。同居期間,余某為曹某購買了房和車,還在一年后生了孩子。余某每月向曹某轉賬1萬元生活費,用于母子倆的日常開支。
“前妻”鄧某得知二人情況后,遂告知曹某她與余某并未離婚,曹某未予理睬。直至2020年9月,曹某因與余某產生矛盾,二人才解除同居關系。據鄧某表示,余某與曹某同居期間,余某購買房、車,支付生活費、撫養費等共計花費120余萬元。
鄧某認為余某持續將家庭共同財產私自贈與曹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于2021年4月向重慶江津法院起訴,要求曹某返還余某贈與的財產12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
余某與鄧某雖簽訂了《離婚協議》,但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二人仍為夫妻。余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長期、持續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曹某,是為了維系與婚外女性曹某的男女關系。該行為違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道德約束,違背了公序良俗,故贈與行為無效。
同時,余某在未經鄧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曹某,事后鄧某亦拒絕追認,余某的贈與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侵害了鄧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權益。
綜上,江津法院判決確認余某贈與曹某款項的行為無效。綜合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情況以及提交的證據,法院判令曹某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鄧某60余萬元,駁回了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什么是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即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時,必須簽訂離婚協議書。
簽署離婚協議書等于離婚嗎?
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取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必備條件為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由此可以看出,自愿登記離婚時除了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外,還需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并領取離婚證。
編輯/孫政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