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一對95后小夫妻剛領證一小時男方就吵著要離婚女方不同意離婚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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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出生的項某現就讀于昆明某職業學院
1997年出生的陳某是昆明某口腔醫院的護士
項某的父親
在去陳某所在的口腔醫院護理牙齒時認識了陳某覺得陳某不錯于是介紹給自己的兒子項某
項某和陳某認識后互生好感于是確立了戀愛關系在談了幾個月戀愛后雙方在昆明市呈貢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辦理結婚登記一個小時后項某就向陳某提出離婚要求
陳某不同意離婚于是項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項某認為他和女方在結婚前其實已經分手兩人感情破裂
結婚是因為女方在分手期間多次發短信騷擾和刺激他之后他才做出了草率決定
陳某則認為項某此舉存在故意騙婚行為對自己的身心及之后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響應依法追訴制裁項某及其父親污蔑自己的不良行為恢復自己的未婚狀態項某在結婚后一個小時提出離婚應該賠償自己30萬元
庭審中,項某稱他與陳某領證時父母不知情他向父母謊稱學校需要戶口本才拿到了戶口本領取的結婚證
因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才提出離婚結婚登記系雙方自愿他并沒有任何過錯陳某不同意離婚表示如果離婚要求項某對其進行賠償
陳某與項某均稱結婚前雙方沒有同居過婚后沒有住在一起
法院審理后認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本案中被告不同意離婚其辯稱要撤銷婚姻至判決之日并未另行提起撤銷婚姻的起訴
可以看出原被告經過戀愛有一定感情基礎原告并不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證明原被告有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
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故判決駁回原告項某的訴訟請求
網友評論
分手了還登記迷惑行為看呆網友
也有網友表示除了離婚冷靜期結婚冷靜期也很有必要
還有網友對法院判決提出質疑
“都這樣了,還不讓離婚?”
對于這件事
你怎么看?
來源:半島都市報 編輯 呂瑞天 張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