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閃婚”夫妻離婚糾紛案,通過法官的耐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和平分手。
2019年底,原告劉某(女方)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相識,雙方只見面2次便在雙方父母的催促下登記結婚。由于婚前雙方交往時間短,缺乏了解,而且婚后雙方一直分居,沒有一起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劉某認為雙方明顯沒有任何夫妻感情的基礎,曾多次要和被告李某見面協商離婚事宜,但李某不予理睬,為此,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慮到婚姻是關系著男女雙方的幸福,也關系著兩個家庭的幸福,想調解雙方和好。法官聯系劉某和李某,耐心傾聽他們的想法。法官了解到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婚前確實交往時間太短,雙方對彼此的性格不甚了解,迫于父母壓力倉促登記結婚,婚后確未共同生活,雙方也沒有生育子女,而且原告劉某堅持要求離婚,和好無望,因此法官認為和平結束這段婚姻是對雙方當事人最好的選擇。調解過程中,被告李某也表示雙方沒有繼續共同生活的必要,但要求劉某退回禮金,但劉某認為禮金就幾千塊,自己也付出了青春,退了禮金也心有不甘。法官在兩人有意愿離婚的基礎上,繼續對他們進行勸解,向他們闡述和解釋了對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的法律規定,同時結合情理,勸說雙方要換位思考,因名存實亡的婚姻耽誤的青春比金錢更可貴,不要因為幾千塊耽誤了各自的幸福,通過法官的耐心調解,雙方互相開始退讓,最終劉某自愿返還給李某禮金,兩人達成調解協議離婚,和平分手。雙方均對法官的耐心調解表示感謝。
據悉,一直以來,化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都秉承“調解優先、司法為民”的原則,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耐心傾聽他們背后的故事,化解當事人的心結,即使雙方無和好可能,也盡力做到讓雙方好聚好散,讓當事人切實感受到司法的人文關懷。同時,法官提醒,婚姻非兒戲,閃婚需謹慎。未婚男女應在相互充分了解后再慎重決定,切勿草率閃婚。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關家玉 通訊員:歐海燕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楊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