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刷到一個小視頻,小王和朋友去吃燒烤,服務員錯上了一盤麻辣小龍蝦。小王明知道自己并沒有點這道菜,本著不吃白不吃的想法,和朋友一起吃個精光。買單的時候,老板要求他支付麻辣小龍蝦的菜價。小王當然不肯,他認為,自己不能為飯店服務員的過錯買單。接下來就是律師的分析了,他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在交往中應秉持誠信原則,這盤麻辣小龍蝦,小王必須要付錢。
看到這里,我笑了。這是什么邏輯?難道是強盜邏輯嗎?
舉個例子,你去飯店吃飯,點了一個兩斤重的龍蝦,價值1000元。結賬時老板告訴你,我們上錯菜了,你們吃的是四斤重的龍蝦,價值兩千元。這個錢,作為顧客,該不該為飯店的過錯買單?
再比如去餃子城吃餃子,明明點的是大蔥肉的,吃的時候卻發現是瑤柱餡的,價格翻了十倍。按照法律,這個單還要不要買?
我就有過這樣一次經歷。帶朋友去吃飯,飯店錯上了一盤芙蓉蝦。期間我剛好接一個電話回來,發現朋友們已經把這盤菜吃得七七八八了。他們不知道我點了什么菜,只管吃。我喊來服務員,她拿菜單核對,果然是上錯了。蕞后結賬時,這盤菜免單。
我認為:誠信的基礎是以合同為依據的。在那個小視頻中,設定了一個前提是小王擺明了想占燒烤店的便宜。假如是吃了一半或者是吃完了才想起來沒點這道菜呢?還要不要付款?如果一定要付款,飯店就可以發展成強買強賣。只要是我給你端上桌的你都得付款!這是不是比青島大蝦還要霸道!
誠信原則是雙方的,遵守顧客訂單是誠信的前提條件。我認為,飯店的過錯,首先應該要找自己的原因,而不是強加給顧客,要求顧客去買單。